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教育部100年07月15日臺參字第1000112683C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略)
第 三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 三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第 五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